论民事裁判中的法官造法
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创设规则的法官造法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普遍存在.常态的法官造法具有促进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异化的法官造法则危害司法公正.真正的危险不是源自法官造法本身,而是来自不受约束的法官造法.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法官造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官始得创设规则:(1)为填补制定法漏洞所必须;(2)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目的性限缩等方式不足以填补法律漏洞.并且法官负有参照公认学说和指导案例进行说明论证的义务.同时,法官造法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且不得违反民法的体系性要求.
法官造法、创设规则、法律漏洞
D913(法学各部门)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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