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显失公平的立法瑕疵及重构
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是在私法自治大背景下,对个别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明显不公平进行矫正,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的一项制度.我国自1986年《民法通则》第59条中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颁布以来,引发了理论界对于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持续争议.我国现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在认定实体权利不公平和程序权利不公平的标准上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易导致显失公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需要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重构,以便该制度在我国今后民事立法中更趋科学化和体系化.
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D923.1(中国法律)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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