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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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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适时地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中.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过程中,重点需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原件和完整性鉴证问题.在处理电子数据原件问题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变通规定,将电子数据复本认定为原件在诉讼中得以使用.在完整性鉴证上,采取“系统可靠性原则”,通过对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计算机系统可靠性进行证明,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辅助规则的构建,需明确经公证的以及经专业人员证言证明的电子数据证明力强于一般电子数据,且有必要对电子数据与现实空间的关联性、电子数据技术的可靠性加以辅助证明.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原件、电子数据完整性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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