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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历史上的“民告官”——兼议使用“民告官”指代行政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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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民告官”是民举发官吏,民无法与官吏平等对簿公堂,只能借助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实现诉求.近代法律改革,移植西方行政诉讼制度,试图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恰与传统监察制度发生联系,以致有将传统监察制度与行政诉讼混淆.“民告官”与行政诉讼产生于不同的政治体制,使用“民告官”指代行政诉讼,会使行政相对人多关注“官吏”行为,忽略行政自由裁量及政府的行政行为.

民告官、监察制度、行政诉讼、行政行为

D911.02(法学各部门)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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