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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亲属相殴之罪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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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由大清律“亲属相殴”律变为近代中国刑法典中的“杀伤罪”,后又变为“伤害罪”,都仅规定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可见,亲属相殴的条款没有完全否决,依然保护尊亲属的权利.这说明在刑法近代化过程中,固有伦理与继受法律一直处于博弈之中,可见从身份等差立法向平权立法无限趋近.而我国当前刑法典缺失“亲属相殴”的规定,无法区别亲属相殴与常人相殴的区别,忽视了人类最重要的关系——亲属关系,故亲属相殴应该入律,且加重处罚,将亲属和家庭间的情感作为我国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之一.

亲属相殴、亲属法伦理、等差立法、平权立法

DF08(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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