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介入侵权责任的理论反思与重构
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经历了从适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到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两个阶段.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中的法律责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顺位的不完全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规定有违不作为侵权的基本法律原则;补充责任的规定也有违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精神.排除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有违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人介入侵权、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DF624(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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