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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既遂后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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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的一种犯罪类型,往往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其既遂的标志.对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性质,学界存在“犯罪中止说”和“酌定量刑情节说”两种学说.“犯罪中止说”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酌定量刑情节说”会导致刑罚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这种行为应是一种典型的既遂后自动恢复行为.承认既遂后自动恢复,有利于维护刑法理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既遂后自动恢复予以明确.

危险犯、危险状态、既遂后自动恢复

DF711(诉讼法)

2015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15G51、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资助2015QNGG01.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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