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下的“明责”——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之构建
近年来,人民法院管理行政化、地方化的弊病日益凸显,尤其是法官办案的层级化、裁判文书签发的审批化,更为世人所诟病.为遵循司法审判规律,有必要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建议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归还本属于主审法官所拥有的自主、完整的裁判权,从“两个转型、两个结合”来型构主审法官责任,做到“还权”之际“明责”,让主审法官拥有审理裁判权的同时知晓法官权力清单,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模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加速推进“法治中国”进程.
司法改革、主审法官、还权与明责
DF82(司法制度)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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