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
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在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中,占据了核心地位.然而,传统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充分原则,片面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知情功能,但是却忽视了比较功能,难以使信息披露适应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研究发现,可比性原则重视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相对位置,以强化金融产品的比较为主要目的,有助于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格式化.为了达成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落实关键信息披露制度,将消费者最关心的和对消费者决策最重要的信息,以统一、规范的格式,展现给消费者.
信息披露、可比性原则、关键信息披露
D912.28(法学各部门)
本文为2015年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面上项目“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国际规则的本土化研究”项目编号:SM201510011002和2013年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项目编号:QNJJ20123-12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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