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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法“义务之法”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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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作为确立国家(WTO Member)之间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存在权利义务不均衡的现象,国家承担的义务明显超过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有别于其他国际法对国家对外主权的限制,WTO法对国家的限制还体现在对国家内部行使主权的限制.WTO法的这一特征对国际条约的履行带来新挑战,潜移默化地侵蚀国家主权,尤其需要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注意.

权利义务均衡性、义务之法、主权限制、国际条约

D99(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C820087

2014-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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