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关联
从纯逻辑的角度,在法国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意思表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效果发生的内涵决定了无权处分合同只能是无效的.但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对合同当事人的救济和保护,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模式关系上就可能出现逻辑优先还是价值优先的冲突.在对待两者冲突问题上,应在可能范围内协调好两者关系,实现逻辑和价值的大体平衡.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虽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一致,但由于对人保护不力而应予以修改.在认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废除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从而实现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完美契合.
《物权法》、《合同法》、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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