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裁量权的限定与控制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行政裁量权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为防止裁量权的滥用、误用和消极使用,应当取消审查主体等等不必要的裁量,限定和建构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的裁量,加强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并购安全审查机关的控制.明确联席会议的固定组成机关,细化“国家安全”、“控制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的裁量标准,构建裁量公开机制、民众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保证裁量正义.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行政裁量权
DF415(经济法、财政法)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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