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条约及仲裁中的“国内法”问题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际法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国际投资条约既要求缔约国承担相应的结果义务,也对东道国国内法提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在投资者一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仲裁庭优先适用国际法而回顾国内法,与《华盛顿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不符,往往导致不合理的裁决。在国际投资法制中,条约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是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理论取得平衡的反映。
投资条约、ICSID、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
D996.4(国际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