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侵权法的功能、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
D924.3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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