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合法性问题研究
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价值,限制自由要有充分的理由.在射幸合同问题上,限制其自由的理由主要是:不得严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严重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这既是有限的柔性家长主义的需要,也是尊重习俗和习惯法的需要.具体来说,对于对抗风险型射幸合同与激励型射幸合同,要尽量保护;对于经营性射幸合同,要严加控制,实行特许经营;对于其他类射幸合同,要在考虑习俗和习惯法之后,区别对待.
射幸合同、合法性、自由、法律家长主义、习惯法
D923.6(中国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