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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又法相关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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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加以明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探讨.司法解释未对经营性用房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对改变房屋用途给他人造成的影响只注重事后救济,事前防范不足;司法解释还应当明确采用诉讼手段时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适格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居民委员会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权益的当事人资格;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内安全保障义务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接受委托履行该义务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经营性用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权益、适格当事人、安全保障义务

D923.8(中国法律)

2010-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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