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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司法官地区回避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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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司法官(指法官、检察官,下同)回避制度有两种,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地区回避尚未涉及.要使司法官处于超脱的地位,减少违法办案的可能性,仅仅靠司法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还是不够的,应考虑建立司法官地区回避制度.

司法官、地区回避、立法建议

DF8(司法制度)

2008-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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