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司法官地区回避制度的思考
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司法官(指法官、检察官,下同)回避制度有两种,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地区回避尚未涉及.要使司法官处于超脱的地位,减少违法办案的可能性,仅仅靠司法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还是不够的,应考虑建立司法官地区回避制度.
司法官、地区回避、立法建议
DF8(司法制度)
2008-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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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地区回避、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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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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