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机构选任模式的比较研究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破产重整、重整机构、选任模式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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