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乃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一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传统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从而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但现代一人公司实践早已突破公司的社团性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避免多名投资者的”窝里斗”现象.建议新<公司法>既承认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承认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应当强化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法理论、一人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国有企业改革、个人独资企业、国中小企业、大企业集团、债务承担、责任、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特殊类型、社团、民间资本、股份公司、股东权利、法律地位、窝里斗、投资者、立意义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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