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合并控制法的新发展--评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第139/2004号条例
随着欧盟的扩大、内部市场和经济货币共同体的形成以及贸易与投资壁垒的降低,企业间的合并更加频繁,原第4064/89号合并控制条例及其1998年的修订已不能满足需要,企业抱怨合并变得越来越困难和不确定.在此背景下,首先新条例采用了新的实体审查标准,将”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修改为”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并明确了对寡头垄断的规制;其次,为寻求对合并案件的管辖权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成员国主管机关之间的最佳分配,规定计划中协议或投标即可申报,增加了申报前移送,并对”一站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此外,还实施了一系列程序改革,给予委员会更大的调查权,改变了罚金体系,以及修改了委员会的审查时间表.
欧共体委员会、控制法、部长、理事会、企业合并、审查标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市场支配地位、货币共同体、主管机关、投资壁垒、新条例、申报、内部市场、合并控制、寡头垄断、程序改革、标准修改、修改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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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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