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
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管理,以解决信息网络化进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在我国已刻不容缓.无论从民商法还是行政法角度看,信用制度及有限监控制度,都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如我国现有立法重点仍旧不向信息网络偏转,不将其作为重点,势必影响传统产业、高新产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依旧反对网络立法或呼吁“缓行”,则属既未跟踪国际发展的动向,又未关注我国司法实践而得出的不恰当结论.
个人信息保护、保护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息安全、信用制度、on Protection、信息网络化、网络立法、司法实践、立法重点、监控制度、国际发展、高新产业、法律手段、安全问题、行政法、民商法、进程、管理
F49(信息产业经济(总论))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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