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正义 ——正义的内涵及其扩展
正义的原初内涵,体现于得其应得,后者又与权利无法相分.从本源层面看,权利的获得具有偶然性:无论是天赋的智力和体力,还是社会背景,最初对个体而言都非必然,以此为"应得"的依据,无法避免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但又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预设为其前提,这种预设基于逻辑的假设,呈现某种抽象的形态.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仍没有离开权利的视域.更为现实的取向,是在"得其应得"之外,引入"得其需得"的观念.以"得其需得"为原则,获取社会资源的依据便不再仅仅是个体拥有的权利,而是需要本身.如果说罗尔斯主要以"平等高于应得"为价值取向,那么"得其需得"则以"仁道高于权利"为价值前提."得其应得"主要体现底线之维的正义,相对于此,"得其需得"不仅扬弃了"应得"的任意性和不平等性,而且赋予正义以仁道的规定,在这一理解中,正义的内涵也可以得到某种扩展."得其应得"主要彰显了正义在形式层面的本来含义,"得其需得"则既体现了正义的实质内涵,又为超越正义提供了历史前提.
正义、得其应得、得其需得、仁道高于权利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中国重建"19ZDA033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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