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整体政府的改革与行政主体理论的重塑
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的理论原点,自西方舶来之后,被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迅速工具化,难以发挥其理论基础的功能.革新行政主体理论需要回到其本来的世界——公共行政的场域.全面回应我国整体政府改革和社会行政扩展的趋势,按照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两个层面改造行政主体理论,将国家作为政治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剥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赋予各类从事公共行政的政府外组织“准行政主体”的公法身份.解除行政主体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连带关系,按照“谁行为谁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原则简化行政救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走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循环论证,将行政主体作为确定行政行为的一个因素.
整体政府、国家行政、社会行政、行政主体理论
202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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