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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赋税制度与地权市场运作中认识明清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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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认识和理解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首先应当强调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在马克思那里,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如何控制土地或“谁”控制土地的问题.《资本论》指出:“人对他周围的自然界的所有权,就总是事先通过他作为公社、家庭、氏族等等的成员的存在,通过他与其他人的关系间接地表现出来.”①马克思所讨论的人与人的关系内涵十分丰富,他至少在四个层面上讨论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的土地所有权.其一是土地所有权为一个社群或其代表所占有;其二是土地所有权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其三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其四是“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则是地租的占有.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9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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