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及其制度建构
金融实践中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银行剩余风险,是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体现.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商业银行股东超越传统有限责任边界而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而是银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特例,是对商行为主体加重义务的特定化.赋予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银行公司克服固有道德风险、实现自我救助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一项制度保障.现有立法对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可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关注,实现金融类公司特别法对一般公司法基本制度的补充和修正.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总体构造思路,可遵循条件、实施和后果的基本构造,重点规定主体制度、义务内容、监管与司法审查等制度内容.
商业银行、股东自担剩余风险、加重责任、有限责任、金融安全
D922.291.91;F832.39;F239.6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
201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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