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独特性与民法典总则编纂
在民法中保持商法的独特性,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法与商法关系所作的一种方案.这一方案反映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现实需求,应成为学术共识与立法共识.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民法典总则成为商事规则的教义法,既确立商事规则的独特性,又保障现行法律的体系化,实现司法的准确适用.德国式民法典总则是对具体民事规则的高度抽象,不适用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中国民法典.民法典总则单独成章或成编规定商事规则会损害民法典的体系性,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民法典总则对商事规则的容纳应坚持体系性、统摄性、谦抑性原则,摒弃以传统民法审视商事规则而不是从商法独特性确定商事规则的方法.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涌现出大量商事主体,民法典为每个人自由与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显得愈发重要.建议中国民法典在民法总则中全面融入商事规则,从而实现民商合一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商法、商事通则、民商合一
D923;F270;F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7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