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视阈下的民生立法
民生问题涉及的领域广泛而复杂,如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等,这些都与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和政府职能转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行政法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民生问题立法从传统上讲,具有行政高权主导的特性,这种以行政系统为主体和主导的模式有自身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明显不足,这制约了民生问题立法的法治化.如何挖掘行政法中的民生问题立法资源,如何通过行政法拓展民生问题立法的内容、范畴和技术等,需要给出立法回答.总体上讲,应当沿着这样的思路展开,一是从理论上有一个认知,必须意识到我国目前的民生问题立法没有很好地从行政法吸取相关的资源和养分.二是形成一个方案,通过行政法的相关原理、相关制度、相关技术,拓展民生问题立法.三是确定相应的义务主体,由该义务主体综合考量民生问题立法吸收行政法资源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民生问题立法及其技术进行深层次的调整,将现今民生问题立法体系整合的零散性、部类分布的非均衡性、典则构型的不完整性以及覆盖事域的模糊性一揽子予以解决.
行政法治、民生立法、行政法资源、资源挖掘
201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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