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
诉权被认为来自罗马法上的“Actio”,但罗马法上的诉权其实是类型化了的诉讼程序,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被许可运用的特权.不同的诉权是实现不同诉求的程式(仪式).私法诉权说完成了诉权的权利化改造;公法诉权说将诉权从私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了诉权观念的革命.二战后,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繁荣为诉权人权论的浮现提供了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法律程序主义让诉权人权论走向成熟.以诉权人权论为基础构建的司法结构,是一个要求充分尊重诉权的主体地位、包含诉权与审判权商谈机制的结构.诉权的人权性质使得诉权具有绝对性,不得为诉权的实现附加条件.诉权不可放弃,放弃诉权的契约没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不可否定,只能经行使而消耗.在诉权人权论下,民事诉讼目的当确定为“公正解决纠纷”.
诉权、人权、程序、公正
D921;D616;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南京大学法学院项目第三期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