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网络的核心要素,数据范围向横向聚合与纵向深化,云计算平台成为数据挖掘的技术资源.技术变革引发刑法新的关切点,现行刑法中“数据”的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显现出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尝试以技术性关键词为扩张解释对象,司法实践也开始探索对数据内容的扩充.但是,由于解释观察点的错位,过于重视数据的空间性而忽略本体性,造成案件定性的困扰.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体系的建构,应当以数据与信息的本质差异为区分点,明确以技术资源为保护对象的内容与边界,重视多端点的数据来源和聚合性的数据应用,实现从数据到具体法益的“着陆”,明确对数据的非物权保护模式.通过严厉严密的制裁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构筑保障信息时代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大数据、网络犯罪、数据犯罪、计算机犯罪、立法完善
D924;N02;TP393.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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