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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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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论的职业主义存在局限,中国法治理论要深入理解法民关系的理想类型和一般原理.法民关系是法律人与普通人围绕法律解释权分配形成的主体间关系.法民关系的两个“理想类型”,是以法官和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导的“消极法民关系”以及以当事人和法官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普通民众主导的“积极法民关系”.二者既在具体案件中围绕法律解释权的分配形成了不同的“微观司法环境”,又在总体上基于司法公信和法治信仰构成了不同的“宏观法治状况”.应从植根国情的法民关系出发,探索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

法民关系、司法公信力、法律解释权、中国法治道路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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