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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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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对国民行为的过度干预,也不利于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犯罪论、刑罚论

B0(哲学理论)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9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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