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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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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武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民法、形式理性、法典化、开放性

D9(法律)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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