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
本文对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一文提出商榷,主要观点是:1.在元杂剧<窦娥冤>中,桃杌把窦娥判斩并不如苏文所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的”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2.在法庭上,原告张驴儿的陈诉并不比被告窦娥的申辩更可信;3.即使在古代,窦娥在刑讯逼供下承认”药死公公”也不能称为”证据之王”;4.窦娥的冤案不是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造成的.文章提出,在进行”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时,务必要注意二者的区别,切勿步入误区.
窦娥、桃杌、冤案、证据、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法律与文学
J8(戏剧艺术)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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