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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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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地区,物权法定原则已经理论检讨而有松动的倾向,以因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在两岸的民事立法中,法定物权似乎仍未加检讨地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法定物权固然有诸多合理的经济与非经济方面的价值,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分配的公平等,但是也会制造未必能够内化于交易本身的显著社会成本,如确认物权状态的成本,以及因不合特定交易需求而发生的排除、补充与防止法定物权的成本,并会扭曲竞争机制.法定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固有区别,惟在国家介入财产权关系方面,实秉承一脉相承的立法政策,故亦应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加以检讨,建立妥当的法定物权立法政策.

物权法定原则、法定物权、社会成本

D6(中国政治)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7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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