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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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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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区别清代的”单契”与”合同”,本文指出,由于缺乏人格概念和平等价值,清代的契约关系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其中,”单契”是一种不平等的具体关系的反映,而”合同”中则存在着相对平等的具体关系.在清代,”契”与”合同”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合同”与”单契”才是平行层次的概念.1900年以后,西方大陆法学传入中国,由于法典体例要求法学概念须在逻辑上保持统一,又由于古典契约理论只承认抽象契约关系,因此,中国法学中形成了”契约”与”合同”两个概念相互排斥的格局,并延续至今.以民间借款契约、格式契约等现代契约活动为例,本文试图说明,现代契约中仍然存在着因”议价能力”、垄断地位等因素形成的不平等的具体契约关系.因此,一方面,在现代法中,仍然有维持契约范畴内概念的多元性和层次性的必要;另一方面,除抽象关系外,今后对现代契约的分析还应适用”具体关系”这一概念.

契约、合同、单契、具体关系、议价能力

K2(中国史)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3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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