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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22X.2006.02.001

《天圣令·田令》所附唐田令荒废条"私田"的再探讨--与杨际平先生商榷

引用
唐律令里的"公-私"是一对与"官-民"比较接近的概念.两者间很难找出实质性的差异.唐代的律令里见不到公-民、官-民的用法,也见不到"民田"的用语,而将民田一律称为私田.因此,认为"私"即私有权,"私田"就是土地私有的看法有问题.根据"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不能得出这只能是均田制体系外的农民私有田地的结论.比如,田令规定的赐田、勋田都是口分、永业之外的私田.如果荒了,就是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荒田,这和均田制体系内外没有关系.

唐代、均田制、私田、所有权

K242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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