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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22X.2005.01.010

略论清代的渔盐

引用
有清一代的渔盐①制度多所变化,不同的地域有所不同,有的因习惯相沿已久乃变为成法.如广东沿海有干标、帮饷制度,两淮江浙地区实行渔盐配制度.渔户要给官方或地方交纳渔盐税,名目不一.渔汛期渔盐用量相当巨大,而渔获量却非定数,因此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渔盐走私.一些地方官认为,因沿海地区特定的地域和产业关系,相沿已久的地方制度自有其合理性,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情有可原.根据估算,清代道光年间每年所需渔盐约为五十六万二千五百吨.

渔汛、醃切、渔盐、干标

K249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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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000-422X

35-1023/F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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