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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22X.2003.04.004

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

引用
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根据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规定刍稿以顷为单位征收,其二,认为战国各国均以顷为授田单位.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理由:(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说明秦国刍稿是按顷征收的,但不能说明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因为该条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式,恰恰说明田税征收方式与刍稿是不同的;(二)战国各国并不是都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即使象秦魏这样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其田税也不是按顷征收的,因为农民的百亩之田并不单纯种植一种谷物,而是几种谷物并种,这决定着田税只能以亩为单位征收.

战国、田税、征收方式

K231(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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