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9.04.001
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自行鉴定问题研究——以张扣扣案的鉴定争议为线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对关于当事人自行进行精神病鉴定有明确规定,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自行鉴定的空间,实践中也有自行鉴定的合理需求.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是对控诉的合理怀疑,印证的方式也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应当纳入公安司法机关审查的范畴.为规范自行鉴定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程序上优化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和参与的权利,提高鉴定人素质和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最终减少自行鉴定.
司法精神疾病、自行鉴定、公安司法机关审查
DF73;DF795.3(诉讼法)
2019-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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