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7.05.013
通过非原始数据复制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
我国三大诉讼法已先后将电子数据列为新的证据种类,但对电子数据固定方式及其相应的审查判断标准和规则未有具体规定.为避免证据毁损和灭失,事先采用截屏、打印、录像等非原始数据复制方式固定电子数据是人们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但对于这些电子数据能否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能否评价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性等问题存在争议.对这类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查时,应就其对应原始数据的提供情况、原始数据的控制人和保存人、诉讼类型、举证责任、庭审质证情况等情形进行综合审查.
电子数据、最佳证据、传闻证据、证据认证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7-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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