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6.01.005
以并发症为主要诉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89例分析
目的 探讨以并发症为主要诉求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司法鉴定,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比较分析.方法 对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89例以并发症为主要诉求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对其中29例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统计和比较分析鉴定意见.结果 以并发症为主要诉求的89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鉴定人判定医方存过失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有86例,占96.6%,其中可以预见、可以避免并发症为49例,鉴定人均判定医方存过失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并发症为30例,有27例被鉴定人判定医方存过失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并发症为10例,均被鉴定人判定医方存过失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9例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中,只有2例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过失并构成医疗事故,该2例损害后果均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并发症.结论 以并发症为主要诉求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司法鉴定中,对并发症进行分类,有利于科学地指导对医疗过失因果关系分析,同时应严格遵循《侵权责任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客观评价医方的诊疗行为,如医务人员未能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导致并发症,应判定医疗机构存过失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并发症、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DF795.4(诉讼法)
201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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