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6.01.002
从公益诉讼视角看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为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探索期、磨合期和现在的发展期.通过对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公益诉讼案件量少、高质量案件不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多、专业化不够,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据此,我们应当从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环保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机制、支持专家证人制度、大力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多方面入手,以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充分发挥.
环境保护、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X21;DF72(环境与环境系统)
201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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