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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5.02.019

浅议强制医疗的解除

引用
强制医疗前的各方程序、实体内容已基本完善,但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项,特别是在解除时间、疗效及危险性评估、系统监护评估等问题上还需要进行完善.建议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首次评估时间不低于3个月,然后每3个月复评一次,至少评估3次以上且达到临床缓解、危险性基本消除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解除申请;评估内容应针对精神症状、自知力及危险性等;评估机构可不限于“强制医疗机构”,可适当引入司法鉴定机构;在解除强制医疗后,被强制医疗对象应由近亲属、派出所或其他管理组织(如居委会、疾控中心)加强监护.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

DF795.3(诉讼法)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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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072

31-1863/N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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