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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4.03.024

伤残鉴定相关期限概念及其统一分类的建议

引用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政府、司法机关、业内和民间日益关注司法鉴定的“同案不同鉴”和“同案不同判”问题.通过系统比较现行国家及各地方相关法规中有关伤残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所谓“三期”),医疗终结期、继续医疗期、后续医疗期、伤残赔偿期、医疗/护理依赖期和辅助器具期(统称为“九期”)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相应时限,从学术定义和技术标准以及法理普适性和社会公正性等各方面,探讨了“九期”及其评定的统一性,以及统一评定的理论依据和社会意义,认为普遍存在的同一伤残不同评定结果的情况,主要是各自规定时限的差别.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同一国度法制下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结束伤残“九期”的“同案不同鉴”和“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减轻当事各方的经济负担,节省社会资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亟待法医业内尽快达成共识,统一“九期”评定标准.

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医疗、医疗依赖

DF795.4(诉讼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30772458;81072508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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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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