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4.01.008
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与反思
“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不仅受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接受过治疗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的抑制,还会因“被精神病”现象而打折扣.破解此困境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参照《精神卫生法》,将涉嫌犯罪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纳入“非自愿性住院治疗”范围;二是增加精神病治疗资源投入,强化“强制医疗”适用与解除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堵塞《精神卫生法》中“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的漏洞,防止其成为“被精神病”新生代的寄生区.
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治疗、被精神病
D918.9(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GJ2012D16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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