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3.03.027
关于“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的思考——以安徽省为例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决定着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机制状况,然而目前对于“三大类”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和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规范.通过对安徽省“三大类”鉴定机构近三年的业务量、收费情况、能力验证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对运行模式、地域因素、专兼职人员、鉴定机构规模等与业务发展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完善“三大类”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三大类鉴定机构、设置模式、运行机制
DF81(司法制度)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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