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2.03.009
司法鉴定意见纠错机制及制度探讨——以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视野
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进行科技实践的产物,因而出现错误鉴定意见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在法定的重新鉴定之外,由原司法鉴定人在程序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复核鉴定”自我纠正司法鉴定意见的错误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对策.基于此,以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研究的视野,以复核鉴定为基本形式,探讨司法鉴定意见纠错的机制并创设相应的制度,将有利于诉讼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纠错机制、社会鉴定机构、制度构建
DF8(司法制度)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