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1.01.021
刍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听证会制度的引入
法医类司法鉴定行业逐渐将"听证会"的某些形式及内容借鉴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并习惯性将其称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开展程序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开展形式主要有案件受理前和案件受理后两种.两者在程序设计方面均包括:告知医患双方本案的鉴定人、鉴定可能存在风险等事项;进一步核实鉴定材料、鉴定目的;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意见,鉴定人及专家对其诊疗过程的问询;鉴定人与医患双方分别沟通.委托方有必要参与听证,以便在材料或鉴定目的有争议时发挥作用.听证会中的双方陈述应注意若干事项.鉴定人在听证会过程中及其在书写鉴定报告时,不要盲目采信一方陈述,或完全依赖专家意见.
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听证会、听证会制度
DF795.4(诉讼法)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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