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时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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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9.05.028

伤残等级评定时机探讨

引用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事故相关方出于各种目的 ,要求在治疗终结前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按照损伤对解剖结构及功能状况的影响程度区剐对待.单纯影响解剖结构的,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影响,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明确的,也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异常,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暂时难以明确的,可先按解剖结构异常评残,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若相关方利益因提前鉴定而受损的,可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时机

DF795.4(诉讼法)

2009-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S5-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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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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