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06.04.018
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为主要分析对象
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科学辅助人",鉴定原则上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是否最终启动;英美去系则将鉴定人定位为"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原则上由当事人主导和决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间接认同了英美法的当事人自主委托鉴定的鉴定启动方式,此规定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应考虑予以废止.
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鉴定人
D9(法律)
200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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